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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云南有色地质313队取得易门县铜厂乡老黑山铁矿勘查许可证。同年10月,该地质队与马世权签订协议,约定:以该地质队名义替马世权申请探矿权,探矿权名为该队所有实际属于马世权。勘探技术工作由该地质队负责,探矿成果由马世权享有,马世权向地质队一次性支付费用10600元。2003年3月,该地质队、马世权与李开明签订协议,将该地质队原与马世权签订的协议改为与李开明签订的协议。2006年4月,该地质队以委托办理普查风险探矿的名义,又将上述探矿权转让给鑫源矿石经营部老黑山铁矿法人代表李长生。2007年11月,在该地质队知情的情况下,李长生与私营企业主伏世涛签订协议,将该地质队名下的探矿权转让给伏世涛。2008年8月,该地质队又与玉溪吉太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探矿权转让给该公司。随后,玉溪吉太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伏世涛签订协议,约定在伏世涛成立矿业开发公司后,将探矿权转至其名下。在上述探矿权被连续转让的过程中,探矿权的延续和年检均由313地质队出面办理,实际勘查是以上受让人,其中伏世涛已实施了采矿(已被查封,尚未销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云南省有色地质313队未经批准多次转让探矿权构成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2009年5月,玉溪市国土资源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对有色地质313队作出罚款9.9万元和依法吊销老黑山铁矿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受让人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分析本案是一起非法转让探矿权案件。
本案涉及探矿权被连续转让的定性问题。本案中,云南有色地质313队取得易门县铜厂乡老黑山铁矿探矿权。随后,并未实施探矿活动,而是与马世权签订协议,约定探矿权名为该队所有实际属于马世权。虽然从表面上看,探矿权仍然在地质队名下,但是实际实施探矿活动的是马世权。因此,探矿权已经发生了转让。后来,该地质队又相继以委托办理普查风险探矿等名义和方式,将探矿权先后转让给他人。在上述探矿权被转让的过程中,地质队均未实施探矿活动。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探矿权,只有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并经依法批准后,才能将其探矿权转让他人。否则,即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本案中,老黑山铁矿探矿权在6年时间里,先后被5次非法转让,国家依法设置的探矿权,没有成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基础,反而成为违法者牟利的工具,性质极为严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作出吊销勘查许可证和并处罚款的严厉行政处罚,同时,对受让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作出了处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
六安313地质队归当地政府什么单位管
2008年开始,安徽省地矿局313地质队与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合作开展钻孔摄像技术在地质找矿勘查中的应用研究。主要目的是解决单孔中识别岩层、矿层的结构面(如节理、断层面、物质分界面)产状的技术难题。众所周知,一般在地质找矿中,至少需要三个以上钻孔的测斜资料和所采岩矿心,才能初步推断矿区岩矿层的结构面产状。如果矿区产状复杂,施工若干个孔也很难准确推断,往往浪费了大量的钻探工作量,也延缓了矿区勘探速度。应用钻孔摄像技术可在单孔中获取岩矿层产状准确数据,对正确认识深部地质构造,查明矿体形状和延伸情况有很大价值,同时对指导地质找矿钻孔布置和矿产开采、研究钻孔弯曲的规律、节约钻探工作量、加快深部找矿及矿区勘探具有重要意义。
地质矿产勘查局。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由原337地质队和原313地质队于1990年合并成立,是省属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事业单位,队部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归属六安市地质矿产勘查局。
313地质队建队以来,先后发现矿产56种,累计勘查评价各类矿床和矿点300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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